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江西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8〕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国家和省重点经济开发开放区、重点扶贫开发区、深度贫困村以及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对就业工作先进地区予以奖励,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其他支出。补贴对象为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特定劳动者、15周岁及以上未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贫困劳动力。城乡贫困劳动力是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等7类家庭中的劳动力。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以下特定劳动者,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岗前培训。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下同)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适应性培训。
2.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由企业与职业院校、经政府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或所属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开展的培训。
4.企业技师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或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
(三)创业培训。五类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下同)经营者。其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对列入各级基层成长后备人才库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各地人社部门可采取整建制购买方式开展集中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项目制培训。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其他人员(含残疾人、道德模范、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通过项目制方式由政府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政府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内容在300元—6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具体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各类人群参加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上浮10%和20%。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生活费补贴随职业培训补贴一并申请,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20元/人。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在工业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上述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留用人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全省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每介绍1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求职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求职补贴。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对深度贫困村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6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4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十三条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就业扶贫车间和人社部确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对在深度贫困村建设的就业扶贫车间和人社部确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按年给予2000元补贴。工业园区企业每吸纳1名城乡贫困劳动力,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自然年度内每人可补贴一次。
第十四条优秀创业项目资助。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对象
一是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奖励。
二是获得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获得省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经营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20万元、18万元、16万元。获得省级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不超过每人2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第十五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等支出。对每年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江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补助100万元。对推选获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第十六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安排补助资金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服务场所维护修缮及运行、设备购置、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基层就业机构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包括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就业创业专项服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就业创业类赛务活动及展示交流活动经费等。
第十七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和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等支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参加技能竞赛的相关项目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支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每个5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每个3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参加技能竞赛的相关项目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支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按每个2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三)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竞赛集训基地的设备、工量具购置费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集训耗材等费用,集训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改造,集训成果转化及资料翻译等有关费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牵头集训基地建设项目按每个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辅助集训基地建设项目按每个3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项目按每个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世界技能大赛、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中的各级各类竞赛。经费主要用于竞赛基础能力建设、赛务组织实施保障、表彰及奖励等。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性技能竞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按每个参赛项目或职业(工种)3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拔参加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按每个参赛职业(工种)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主办省级一类竞赛,按每个职业(工种)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主办省级二类竞赛,按每个职业(工种)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竞赛经费总规模小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进行补助。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分别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同比例配套;代表江西省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的选手和专家团队,按每个参赛项目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代表江西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选手和专家团队,按每个参赛项目2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名选手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名选手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技能人才表彰是指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技能人才表彰项目,给予受表彰人员一次性奖励经费。“赣鄱工匠”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能工巧匠”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其他支出。包括就业援助活动和宣传活动相关支出。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之外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条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结余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五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职业培训、城镇新增就业、零就业家庭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成效。
(四)结余因素重点考核各地资金结余情况。
(五)重点工作因素主要根据全省当年就业创业重点工作情况,对工作任务重、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倾斜支持。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人社厅每年6月底前根据中央及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规定,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经相关程序后确定补助对象,由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下达;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三条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由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并拨付个人;培训主体垫付的,由培训主体申请培训补贴并拨付培训主体。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个人或组织实施鉴定的机构代为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领者本人银行账户。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等。企业在职职工应审核以下材料:企业开具的职工在职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等。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三)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八条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留用见习人员名单、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九条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个人申请运行费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费票据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入驻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一次性求职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学校在规定时间集中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及学籍证明(含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户、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以及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劳动力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城乡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城乡贫困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城乡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或由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的安置前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和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费凭证以及三个月以上工资收入证明。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
(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材料: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4)《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5)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毕业5年内的申请材料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报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在校生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就业部门初审公示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新创办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的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报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的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报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申请补贴资金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城乡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城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与城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工业园区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城乡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工业园区企业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城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城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申请各项补贴所需材料中,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需报送纸质材料;对无法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申请各项补贴资金时,仍需报送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地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应对就业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八条各地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资金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称(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张贴公示并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校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应由所在学校予以公示。公开内容中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在公开时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第三十九条就业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7〕1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