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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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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1号),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三、保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各地要统筹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经费,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地方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各地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对生活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标识,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对符合条件且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孤独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完善教育救助保障。全面保障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失学辍学。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国家“奖、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的助学政策,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对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就学问题,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案”原则,采取随班就读、特教班、特教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予以保障,对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就学的学生,要完善休学制度,确保休学后及时复学完成学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保障。落实就业服务保障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督促家庭监护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履行监护责任,帮助提高监护能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民政部门应当对处境危急的儿童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及时帮助流浪儿童寻亲返家,指导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再次流浪,加强儿童送养工作指导,在充分尊重儿童和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国内家庭依法收养。

  (六)加强关爱服务保障。加强行为安全关爱,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严重行为偏差和行为失范儿童的行为矫治及涉侵权案件的法律援助,民政部门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加强健康关爱,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康复、特教、养护、临时照料和政策咨询等关爱服务。加强家庭探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加强情感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等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加强学业帮扶,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基层组织、社会工作者与学业困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一对一”长期结对帮扶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抓紧制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确保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障政策,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询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为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查验工作提供支持。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完善教育、医疗、就业等保障扶持政策,切实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认定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信息录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惩戒措施清单(见附件2)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保障内容、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江西省委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近期

  免冠

  照片

出生日期



  民 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儿童现住址


儿童父母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父亲




□死亡□失踪□重病□重残□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母亲




□死亡□失踪□重病□重残□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诚信承诺情况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经查验,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 查验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意见


  经复核,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

  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确认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1.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

  2.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财政部门)

  3.限制参评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共青团、妇联)

  4.失信人为律师、教师的,限制其参与行业的评先、评优。(司法部门、教育部门)

  5.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财政部门)

  6.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财政部门)

  7.对失信人申请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等资质认证予以重点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8.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