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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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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民政厅印发了《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面规定了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以及自理能力等级认定相关事项,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要求。

《实施细则》新增将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义务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特困人员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同时对因国家、社会、有关单位给予的救助金、捐赠款、慰问金等以及力所能及灵活劳动所获小额报酬常年积攒的存款,可在复核中适当豁免。

《实施细则》明确将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工作;将特困供养申请材料简化为“一证一书”(身份证和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方便困难群众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