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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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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节 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各专间面积≥10㎡,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二)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

(三)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

(四)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设施设备要求

(一)制作场所入口处设置有独立洗手(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风淋或风幕装置。

(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三)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