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管理办法节选8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第五十五条 承检机构制作的电子检验报告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