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小餐饮和小食杂店
第二十六条 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四章 小餐饮和小食杂店
第二十六条 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