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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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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我县政务公开,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商业秘密的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三)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的工作秘密,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条  相关要求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各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三)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