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基本程序包括: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公告;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