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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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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各乡(镇)、各部门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寻乌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