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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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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县司法局融媒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单位解读不少于6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县司法局审查后,呈送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第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多元化解读,多举实例,多讲故事。

第七条  坚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电视、广播、手机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为辅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

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信息化办,由县信息化办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应同时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政务新媒体等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

第十二条  制度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