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寻乌县政府门户网站、寻乌县政务公开统一平台建设工作,提高信息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寻乌县政府网站是我县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对于促进政务公开,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外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寻乌县政府网站的信息要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 寻乌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合力共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第四条 县信息化办负责寻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的协调,主要负责寻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寻乌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信息发布和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寻乌县政府网站相关内容的收集、编辑、审核和上传等工作。县领导的信息提供、更新和维护工作,由县信息化办负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由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员收集、编辑,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本单位网站后台进行发布。
第六条 下列信息须经县领导审核,由县政府办呈送县领导审定后方可在寻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平台发布。
涉及县领导对相关工作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全县重要文件的发布实施的信息;涉及重要信息数据公布的信息;涉及以县政府名义对重大事件表态的信息;涉及县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县政府名义对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事件的评论、综述的信息;涉及重大违法案件、涉外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信息。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应主动在寻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须在寻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杜绝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