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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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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是如何定义的?
答:“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