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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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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经中共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23年4月1日至7月3日,对寻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寻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寻乌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寻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主管退役军人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承担全县退役军人和烈属、军属安置就业、教育培训、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权益维护和驻寻部队的协调服务工作。设立2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和移交安置股(拥军优抚股)。编制人数22人,其中:局机关核定行政编6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16人。
截止2022年底,实有人数24人,其中:行政人员6人,全额补助事业人员16人(其中一人停职领办创办企业)、临时人员2人。
二、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情况
(一)财务收支和结余情况
寻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财政拨款收入2146.12万元,支出合计2186.22万元,2022年当年结余-40.1万元,截至2022年末累计结余34.46万元。
在上述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262.0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6.16万元,资本性支出(大型修缮和办公设备购置等)176.44万元,项目支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及其他1641.53万元。
(二)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022年期末数和2021年期末数相比: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计129.91万元,比上年末170.73万元,减少40.82万元。负债合计4.42万元,比上年末7.56万元,减少3.14万元。净资产合计125.49万元,比上年末163.17万元,减少37.68万元。资产和净资产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存量资金安排使用,货币资金余额减少,负债减少主要是其他应付款减少。
三、审计评价
审计表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基本完成部门预算编报工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相对规范,加强了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单位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审计也发现一些应予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基本支出超支,挤占了项目经费(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专项经费)
寻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财政拨款收入2146.12万元,支出2186.22万元,当年收支相比,支出大于收入40.1万元。抽查该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商品和服务支出为例,2021年、2022年预算数分别为63.72万元、63.25万元,决算数为72.88万元、106.16万元,超预算支出分别为9.16万元、42.91万元,两年超预算支出合计52.07万元,挤占了项目经费(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专项经费)。其中:2022年,经费拨款指标调剂23.63万元。
    例如:较大金额的资金支出包括:广告宣传制作费2021年22.13万元,2022年7.85万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规定,应予以纠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二)发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抚补助和慰问金,未按规定采用转账方式,多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部分款项支付方式不合规,付款手续不规范
工作人员、经办人预借款,单位将大额资金转入经办人个人账户,经办人支取现金发放,或转账至乡镇等单位代发经办人员个人账户,代发经办人员再支取现金发放的方式。发放完毕,将经领款人签字的发放表报账,冲抵预借款。支取现金发放和转账至代发人员个人账户支取现金发放,均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规定直接支付转账至收款人账户,谢招娣预借款:2021年108.5万元,2022年20.73万元,合计129.23万元。
上述资金发放,多采用大额支取现金发放的方式,还有部分采用转账至乡镇等单位代发经办人员个人账户,代发经办人员再支取现金发放的方式:2021年涉及金额79.15万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特型编辑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的规定。应予以纠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优抚补助资金发放除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外,尽可能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三)招商引资招待费增幅较大,存在报账手续不规范的问题
抽查表明:2022年招商引资招待费合计11.82万元,增幅较大,其中:存在部分支出报账手续不规范,接待函等依据不够充分等情况。
上述事项不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西省《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规范‘三公’经费开支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对超预算或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的规定,应予以纠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支出管理,完善报账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五、审计建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运行成本、经费支出,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促进公务支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严格部门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资金审核的监管,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优抚补助资金发放以及经济往来款项除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外,尽可能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四)加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务审核把关,规范报账程序,完善报账资料。
寻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中共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寻乌县审计局。
寻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如果对本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共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中共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中共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