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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春辉同志任罗珊乡人民政府原乡长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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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规定,受中共寻乌县委组织部委托,中共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寻乌县审计局于2022年7月8日至9月9日,对刘春辉同志任罗珊乡人民政府原乡长期间(2016年6月至2021年6月)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任职期间水、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刘春辉同志和罗珊乡人民政府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寻乌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罗珊乡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概况
    罗珊乡位于寻乌县东北部,距县城47公里,全乡总面积126平方千米,辖罗塘、上津、华齐、泊竹、珊贝、筠竹、吴畲7个行政村。罗珊乡耕地保有量762.86 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07.81公顷,森林蓄积量670511立方米,林地保有量11564.8公顷,森林覆盖率86.25%。
    (二)刘春辉同志任职情况
    刘春辉同志于2016年6月至2021年6月担任罗珊乡人民政府乡长。任职期间,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推动责任落实,压实“两长三员”履职,清理违规排放的畜禽及牛蛙养殖场共计111家,积极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低质低效林改造、松材线虫病防控、森林防火等各项任务目标。
     二、审计评价
    刘春辉同志及罗珊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政府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表明,刘春辉同志任职期间,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不断加大生态环保力度,推动落实“河长制”、“林长制”、秸秆禁烧等工作,实施村庄整治建设、农户庭院整治、美丽宜居示范创建、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美丽乡村+活力乡村建设专项提升行动,积极优化人居环境。
但此次审计发现,罗珊乡存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未缴纳,推进项目未批先建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未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问题。
综合上述情况,审计认为刘春辉同志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较好”。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此次审计重点对损毁自然资源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情况进行了关注。发现:
    项目未批先建。2016年6月至2021年6月,罗珊乡共存在擅自开工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6件。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寻乌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寻办发电﹝2020﹞34号)“(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罗珊乡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审计进点前,县环保局移送至县公安局1件,审计期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已经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县环保局已对1件、县水利水保局已对4件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审计期间,以上问题已整改完毕。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此次审计重点对落实耕地保护、水污染防治、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履责情况进行了关注。发现:
    1.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数未完成271.98亩,占任期内任务数的15%。
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0〕1号)“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农田建设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形势研判,精准施策,切实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支撑”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罗珊乡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切实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6个水库水质属劣Ⅴ类、Ⅳ类,未达标准。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罗珊乡人民政府应提高重视,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经寻乌县水利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均达到了合格标准。以上问题,已整改完毕。
    3.森林火灾1起,受害面积3.25公顷,火灾受害率0.4‰。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和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罗珊乡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发挥群防作用。
    4.占用林地、乱砍乱伐等违法案件7起。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罗珊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审计进点前,县林业局已对上述7起案件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以上问题,已整改完毕。
    (三)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此次审计重点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了关注。发现:
    罗珊乡2个工程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0万元。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和《寻乌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寻办发电﹝2020﹞34号)“(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罗珊乡人民政府应缴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0万元,上交县财政;同时,应加强监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任期内历次资源环境检查、督察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此次审计重点对罗珊乡历次资源环境检查、督察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关注。发现:
    任期内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被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及以上政府通报4次。以上问题,罗珊乡人民政府在被督查通报后,积极整改,在审计进点前已整改到位。
    对上述问题,刘春辉同志应负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把自然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二)提高认识,切实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罗珊乡政府应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寻乌县审计局。审计情况及整改结果,我局将于适当时候予以公告。
    刘春辉同志如果对本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意见起30日内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中共寻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寻乌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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