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餐饮具)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寻乌县兰兰早点店使用的牛蛙
(一)食品名称:牛蛙;抽样日期:2024-1-8;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二)风险控制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寻乌县兰兰早点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牛蛙。经核查,该店经营不合格牛蛙共计2公斤,使用2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店内使用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寻)市监(食)处罚〔2024〕6号)。
二、寻乌县兰兰早点店使用的复用餐具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具;抽样日期:2024-1-8;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寻乌县兰兰早点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复用餐具。经核查,该店经营不合格复用餐具共计54套,使用54套,召回零套。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店内使用不合格复用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寻)市监(食)处罚〔2024〕1号)。
三、寻乌县佳辰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瓷碗
(一)食品名称:瓷碗;抽样日期:2024-1-1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寻乌县佳辰餐饮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瓷碗。经核查,该公司使用不合格瓷碗每天约计54人/套。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公司内使用不合格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寻)市监(食)处罚〔2024〕2号)。
四、寻乌县百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分菜碗
(一)食品名称:分菜碗;抽样日期:2024-1-1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寻乌县百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分菜碗。经核查,该公司使用不合格分菜碗系员工清洗、数量无法计算。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公司内使用不合格分菜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寻)市监(食)处罚〔2024〕3号)。
五、寻乌县励源餐饮店使用的腊肉
(一)食品名称:腊肉;抽样日期:2024-1-8;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寻乌县励源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腊肉。经核查,该店经营不合格腊肉共计5公斤,使用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店内使用不合格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寻)市监(食)处罚〔2024〕7号)。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