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寻乌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税务窗口
二、许可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四、申报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五、许可程序
申请-审批-申报成功
六、法定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承诺许可时限
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办理咨询部门
寻乌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税务窗口
十、咨询电话
0797-285228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