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批复的通知

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18 11:16:00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精神,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扶20212号)要求,为切实补齐我县农村安全饮水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解决部分农村供水工程存在季节性水量不足、水质不稳定、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经项目村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并由乡(镇)、村两级书记把关同意上报,经县水利局现场踏看并审核,确定2024年农村安全饮水项目17个共计资金500万元(详见附表)。资金列支来源类型:2024年中央第一批资金6923万元中列支500万元。现将项目资金批复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

县乡村振兴局对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在县政务信息网上公告,乡(镇)及行政村要在项目资金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政务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将公示图片结果和申报项目旧貌图片2(应由乡镇包村干部和村第一书记或工作组长在项目动工前选择有固定参照物拍照)一并存档备案。

二、严格规范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招投标。对施工单项预算控制价(财审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或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按照“三重一大”方式经会议集体讨论后选择自行发包、直接议标或摇号等方式实施如有政策变动,按照最新文件执行。项目采取自行发包、直接议标或摇号均应有乡(镇)乡村振兴工作站人员参与监督,合同价需按县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或第三方介机构出具的预算控制价进行下浮,其中60万元(不含)以下的水利项目下浮系数为8%。对未按程序违规实施的项目,县水利局及相关部门一律不予验收。相关乡(镇)、各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赣州市纪委机关赣州市监察委员会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赣州市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和备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市发改政策字〔2022180号)文件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关,严禁乡(镇)、村两级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

(二)项目变更。衔接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资金安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项目,必须依照《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寻府字〔202221号)关于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超过时限未实施并未提出调整变更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的实施,由县水利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重新调整安排,并按程序报批。

(三)项目建设推进。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发文工作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项目预算控制价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监督小组组长应在前期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并开工建设,合同一式五份,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各执一份。逾期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将予以收回,所有项目须在20246月底前完成验收,具体验收相关事宜由县水利局负责,731日前按要求履行完报账手续。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一)严格把关实行项目工程监督管理,各项目乡(镇)应成立3—5名德高望重公正廉洁的非村组干部人员为监督小组成员,全程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配合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水利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

(二)相关乡(镇)应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并按期完工。

(三)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同时,相关乡(镇)、村需按照项目资料一项一档的要求,做到有固定人员收集、完善、整理资料,有固定场所存放项目档案,并做好防火防灾安全工作。

寻乌县2024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表

寻乌县乡村振兴局   寻乌县财政局     寻乌县水利局                                       

                                  20231218

附件: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官方微信
关注·政务微信
手机网站
扫描访问手机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