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工信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民营企业局、农业农村局、园艺场、国网寻乌供电分公司、赣州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下列同志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同意他们退休:
原桂竹帽营林林场:潘桂贞、刘春莲、严艳华
原齿轮厂:何红珍
原稀土公司:林德文
原酒厂:刘素凤
原化工厂:凌宏玉
原食品厂:杨红珍
城关供销合作社:黄珍梅
粮食购销公司:汤小敏
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谢连香
原二轻供销公司:陈红
园艺场:范群珍
国网寻乌供电分公司:刘桂英
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罗赣生
以上同志退休执行时间除谢连香从二0二0年七月起计算外,其余同志从二0二0年八月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