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两辆运输车辆:1、前车牌赣DK6443/后车牌赣DQ990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2、前车牌赣DK8558/后车牌赣DN158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载冷冻肉类食品的货主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一案,2024年7月23日,本局在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了《无主冷冻肉类食品的处置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涉案货物属冷冻肉类食品,易变质且不宜长时间保管,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我局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涉案冷冻肉类食品进行拍卖。2024年9月5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涉案冷冻肉类食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447500元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财物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寻乌县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寻市监无主处字〔2024〕2号)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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