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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寻乌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9-23 15:40:25

为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局草拟了《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方案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0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寻乌县城市管理局(邮政编码:342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寻乌县城市管理局邮箱xw2831162@163.com,咨询电话:0797-2831162。

附件: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寻乌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中的单位、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终端处理过程等产生的费用,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和收费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面积是指商户、企业承租或购置的用于商业运营的临街店铺、房产的面积(以实际丈量登记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面积为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实行分类计征,征收标准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一)城镇居民、城镇暂住人口3元/户·月,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二)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单位上年度在册干部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2元/人·月,由单位、业主按年一次性缴纳(单位内部设有食堂、餐饮机构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70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70元/吨的标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垃圾量稳定且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粮油、副食、五金、百货、服装、药材、电子游戏、理发店等商铺的垃圾处理费,营业面积在50(含50以内10元/店·月的标准征收营业面积50以上的以10元/店·月为基数,每增加1㎡增0.2/㎡·月的垃圾处理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五)卡拉0K、舞厅、饮食店、水果店、废品收购、汽车配件、建筑装潢等商铺的垃圾处理费,营业面积在50(含50以内按15元/店·月的标准征收营业面积50以上的以15/店·月为基数,每增加1㎡增0.3/㎡·月的垃圾处理费。规模较大的商超、家具、饭店也可选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70元/吨的标准征收(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70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六)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住宿部等经营场所以及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床位数1.5元/月·床位的标准收取,也可选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70元/吨的标准收取(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70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

(七)类型的临街店面,按10元/店·月,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八)外来展销会、演出等按1元/㎡·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九)农贸市场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70元/吨的标准,由市场承包运营单位负责缴纳。

(十)行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照70元/吨标准缴交。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减免手续。

(一)对于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孤寡老人以及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家庭免征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主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福利院及其他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老年活动中心等)、享受失业保险居民的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对于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1吨的,免收当月垃圾处理费。

(四)对于“一户多表”的居民,即多表为同一住址的居民,按一户征收垃圾处理费。

(五)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合表居民户数的界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分表户数或实际户数,按3元/户·月标准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其中: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不计入户数,享受失业保险居民的家庭按照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申报缴交、申请缓交、停止缴交约定。

(一)商户、企业等应缴交垃圾处理费的法人、自然人应当在开业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主动携带营业执照副本、不动产证(房产证)、租房合同(协议)等可以佐证经营类别和营业场所面积的资料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缴交垃圾处理费。

(二)商户、企业等应缴交垃圾处理费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故需停业(歇业)一个月以上或终止营业的,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等证件提前3个工作日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缓交、停交或终止缴交垃圾处理费手续,停业(歇业)一个月以内的不予受理缓交、暂停缴交垃圾处理费手续。

(三)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证照办理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商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核销情况推送给县城市管理局,以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时效性、准确性。

县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城区自来水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寻乌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县城区其他非自来水用户和未纳入县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个体、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寻乌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代收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城市管理、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乡(镇)圩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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