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寻市监无主处字〔2024〕1号
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一辆桂AX5926 的冷藏车将于2024年7月10日,途径寻乌县辖区内的高速,疑似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我局向江西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直属八分局第九大队请求协助调查,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在高速公安的协助下,将涉案车辆查获,发现该车内装有标称广西南平宝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冻牛副产品和标称甘肃伊牧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牛副,数量:360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车冷冻肉类无检验检疫证明等有效证明,该车冷冻肉货主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冷冻牛副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桂AX5926的冷藏车司机作为该批货物运输人员,未能提供该批冷冻牛副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致使我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在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涉案的货主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进行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我局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涉案物品先行处置。
2024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委托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冷冻牛副产品抽样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公告期限内,涉案货物的货主未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后,我局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批冷冻牛副产品共7.92吨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128000元。
本案中被扣押的冷冻牛副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涉案冷冻牛副产品权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当依法对涉案冷冻牛副产品权利人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我局决定:将涉案冷冻牛副产品依法拍卖所得款项1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寻乌县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