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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寻乌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1-15 10:54:44

为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根据《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体化征缴实施方案》(赣税发〔2020〕146号)要求,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时间改革的过渡期内,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工作。

二、缴费标准

(一)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

(二)中断参保缴费人员(含新参保人员)续保时应一次性补缴2017年-2021年中未缴年度以及2022年应缴费用(2017年度个人缴费180元、2018年度个人缴费220元、2019年度个人缴费250元、2020年度个人缴费280元、2021年度个人缴费280元、2022年度个人缴费320元)。

(三)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

定额资助参保的城乡低保人口,以及过渡期内定额资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

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执行。

三、待遇享受期

(一)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属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缴费的,享受医保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缴费的,享受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在集中征缴期外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90日以后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口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情形(以下简称“特殊情形人员”)不受征缴期限制,享受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居民医保,需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出生后6个月之内(含6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在出生6个月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中断参保缴费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征缴方式

税务部门提供多元化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参保人可通过微信(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赣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赣服通)、手机APP和商业银行柜台、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方式缴费。各乡镇(社区)应全面推广便捷的微信、支付宝(赣服通)等电子缴费方式,没有条件通过微信、支付宝(赣服通)等电子方式缴费的,可直接到农商银行任意网点或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缴纳。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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